《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冈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佛府〔2023〕85号),以下简称“通告”)于2023年12月20日由佛冈县人民政府印发,有效期5年。当前,《通告》部分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为确保我县生态环境工作与上级要求保持一致,并适应新阶段工作需要,《通告》需要及时废止。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佛冈县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经评估,我局拟提请县政府废止《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冈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反馈,具体途径如下:
一、公众可在本公告网页评论区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277号(邮编:511600),提交意见的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作进一步联系。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污染防治股,联系电话:0763-4298300。
四、通过邮箱发送电子邮件:fgxwrfzg@126.com。
附件:1.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冈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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