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群众来访工作,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升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
二、群众来访工作流程
(一)接待工作
各股室、下属单位要扎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信访工作责任制,做好群众来访时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取得理解支持。对信访人到局办公大楼或县信访局走访的,局相关业务股室应在接到局办公室通知后,迅速派出熟悉政策和业务的同事到局办公室或县信访局信访接待室接访,事态严重的应派出领导接访。
接访过程中,接访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有效开展工作,及时劝返信访人,做好后续相关工作,避免重复上访。要加强信访工作秩序的维护,密切观察群众接访工作情况,如发现现场过激、情况混乱,应迅速通知安保人员,在难以维护现场秩序时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二)群众诉求受理和办理
对于属于本局法定职责范围的来访事项,应当场受理。承办股室应严格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来访群众。
对于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耐心解释,浅显易懂地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引导来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提出诉求。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明确告知来访人法定救济途径和程序。
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情况复杂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办公室协调处理。
三、监督与考核
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群众来访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群众来访工作将纳入各承办股室年度工作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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