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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永升(申请人)诉你公司(被申请人)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一案(佛劳人仲案字[2026]48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我委于2026年4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1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1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93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450元、伙食补助费2550元、护理费7650元、医疗费10339.59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275689.59元,扣减已支付的18000元,余下款项为257689.59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文康路劳保大厦4楼佛冈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领取裁决文书(联系电话:0763-4888939)。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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