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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实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7 16:18:02来源: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字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和司法部办公厅《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清远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将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我县按照《佛冈县乡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附件),依法将相关县级行政处罚职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行使。

  二、我县各镇人民政府自2026年3月31日起,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己名义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实施后,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跨行政区域案件、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认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县级执法部门在2026年3月31日前已立案的案件,继续办理完毕;发现违法线索尚未立案的,依法做好线索移交工作。

  未列入本公告范围的县级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交由各镇人民政府实施。对之前我县交由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本公告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2026年3月31日起各镇人民政府不再实施;对于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各镇人民政府继续办理。

  各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县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与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权责统一,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各镇之间、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强化协同联动,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机制,坚决防止执法真空、推诿扯皮。

  七、《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佛府函〔2021〕15号)和《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实施(第二批)的公告》(佛府函〔2023〕121 号)自2026年3月31日起废止。

  八、本公告未明确事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佛冈县乡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佛冈县乡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

  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1

44021412B00Y

对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2

44021410G000

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饭堂等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3

44021410F000

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4

44021411H00Y

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放宠物,对宠物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狗不束带牵引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5

44021412A00Y

对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在市区的屋顶、天台使用粪便、粪水种植植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6

44021411W00Y

对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清除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7

440299005000

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划定的公共临时停车泊位上随意涂写标志设置地锁水泥墩等其他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8

44021412J00Y

对向下水道倾倒粪渣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9

44021412D00Y

对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未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场内乱扔垃圾,积存的污迹、污水,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乱堆放杂物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10

44021411X00Y

对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未将配套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在规划总平面图、销售广告、建设项目沙盘等载体予以明确标示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11

44021412H00Y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不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进出路口不实行硬底化,未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将泥浆水、油污等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12

44021412F00Y

对临时从事小商品经营和食品摊贩的,未划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段内摆摊经营,未保持场地整洁,遗留垃圾、杂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13

44021412E00Y

对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未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遗留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14

44021411Y00Y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垃圾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15

44021411J00Y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16

44021412G00Y

对在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进行植树、剪枝等作业时当日清除余土,不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高于边沿侧石;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污染道路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17

44021411Q00Y

对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不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污、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不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影响市容的;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不设置围墙或者围挡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18

440214244000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19

44021402900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20

440214309000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未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未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21

440214315000

对未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在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22

440214013000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23

440298210000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24

440298215000

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25

440298213000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26

440289675000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仍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27

440214255000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各镇

28

440214371000

对属于违法建筑而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各镇

29

440214354000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各镇

30

440214359000

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或者建设单位未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各镇

31

440214360000

对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各镇

32

44021600J000

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利部门

各镇

33

440217159000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各镇

34

4402170410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各镇

35

440217040000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各镇

36

440217161000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各镇

37

44029605C00Y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各镇

38

44029601G00Y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各镇

39

44029601J00Y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各镇

40

440296033000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各镇

41

44029601L00Y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各镇

42

440232014000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业部门

各镇

43

440232010000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业部门

各镇

44

440232012000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业部门

各镇

45

440232080000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林业部门

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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