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陈国有(身份证号码:44182119******0018)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合法有效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佛自然资规催字〔2025〕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5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佛自然资规催字〔2025〕9号
(自然人)姓名:陈国有
身份证号码:44182119******0018
地址:佛冈县石角镇雅乐豪苑******
你(单位)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佛冈县石角镇雅乐豪苑C栋首层车库4卡建设阁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自然资规罚字〔2025〕9号),并于2025年7月25日向你(单位)留置、公示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自行拆除位于佛冈县石角镇雅乐豪苑C栋首层车库4卡建设阁楼,恢复原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股
联系电话:0763-4272622
单位地址: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5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