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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佛人社监审通字〔2026〕8号),因你单位未按要求前来配合。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佛人社监字〔2026〕6号),公告送达文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佛人社监字〔2026〕6号).doc
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5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