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2月3日
序 号 | 行政裁决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裁决 的依据和内容 | 作出行政裁决机关的名称 | 作出行政裁决的日期 |
1 | 粤清佛知法裁字〔2025〕2号 | 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耳机 ,专利号:ZL202030075816.7)侵权纠纷案 | 温*毅 | 温*毅未经许可在其加工场所内升级、包装、销售侵犯苹果公司专利号为ZL202030075816.7名称为“耳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本局做出行政裁决如下: 1.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1月7日 |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