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汤罚执催字〔2025〕第1-020号
姓名:杨锡华
居民身份证:44012819******3017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村委**村**号
因当事人杨锡华以所承包的鱼塘堤坝需修补为由,未取得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利用自有手扶拖拉机在汤塘镇黎安村委四九河三丫树支流河道清淤工程项目临时堆砂点装运河砂运至菱塘村委菱角塘自家承包的鱼塘边,实施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单位)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的规定,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汤罚决字〔2025〕第1-020号),已于2025年11月26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汤罚决字〔2025〕第1-020号)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翠婷(执法证号19180297139)、汤泳楷(执法证号19180297199)
联系电话:0763-4631337
单位地址:佛冈县汤塘镇汤塘中路50号汤塘镇人民政府
佛冈县汤塘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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