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我县对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面积548.29平方公里,在全县各镇均有分布,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
三、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佛冈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