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印发佛冈县县城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决定》(2025年9月26日)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拟定了《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同时,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2024〕3号)等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制定《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的意见和建议。
一、事项概况
2013年,我县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定价目录第十四项、第四定价内容:“公用事业价格;环保及环卫;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清洁卫生费、除四害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定的定价内容和权限,制定了佛冈县城垃圾处理费和环境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政策。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最新定价目录范围,以及结合《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有关“要简化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减少费种,防止重复收费,杜绝各类乱收费”的规定,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县城环境卫生服务费两个收费事项应进行合并,合并为一个收费事项:“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仅合并,整体收费规模保持不变)。
二、合并收费
为依法依规开展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将《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佛府〔2013〕8号)《印发佛冈县县城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佛府〔2013〕7号)两份文件进行修改,将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县城环境卫生服务费两个收费合并为一个收费事项:“佛冈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整体收费规模保持不变。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2、对公民个人或家庭自身利益的影响;
3、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与自身利益的影响;
4、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与居民利益的影响;
5、对收费的态度及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四、评估单位及联系方式
牵头单位: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佛冈县人民中心东楼203室
联系电话:4287202
电子邮箱:fgxj106@163.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及方式
1、提出意见建议方式:公众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评估单位。
2、截止期限:本次收集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4日。
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5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