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社会组织:
经查证,你单位存在连续多年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诉、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诉、申辩或要求听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佛冈县民政局203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佛冈县民政局
2025年12月3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