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我局依法向董文成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行为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佛社保退字〔2025〕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佛社保退字〔2025〕5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董文成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佛冈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文康路劳动社保大厦604,联系电话:0763-4888923)领取《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佛社保退字〔2025〕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佛社保退字〔2025〕5号).pdf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