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迳头镇一森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佛人社监字〔2025〕48号)及《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佛人社监字〔2025〕48号),因你未按要求前来配合。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佛人社监字〔2025〕48号),公告送达文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佛人社监字〔2025〕48号).doc
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