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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应急管理局对佛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第三季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09 14:55:18来源:佛冈县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要旨】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危险化学品)。

  *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现场产品有宝胜树脂15kg/桶共61桶,长兴粘剂15kg/桶共283桶,氯丁橡胶类粘剂15kg/桶共55桶,***强力接着剂15kg/桶共22桶)。”的问题。经调查认定,佛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现场产品有宝胜树脂15kg/桶共61桶,长兴粘剂15kg/桶共283桶,氯丁橡胶类粘剂15kg/桶共55桶,***强力接着剂15kg/桶共22桶)。”的违法事实,涉及违法所得78343元。

  * 【处理理由及结果】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六点第一款第二、四项“六、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 105000元(壹拾万伍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78343元(柒万捌仟叁佰肆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 【案件评析】

  1.违法性质恶劣。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燃烧、爆炸等危险特性,国家对其生产实行严格许可制度。上述案例中,佛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安全隐患巨大。非法生产场所通常安全生产条件差,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社会危害性极大。

  3. 监管执法重要。案例表明,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执法检查至关重要。通过群众举报、日常巡查等方式,能及时发现非法生产行为。同时,通过查处违法行为,增强了法律威慑力,有助于维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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