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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佛府函〔2025〕45号)

发布时间:2025-08-07 09:13:52来源:佛冈县自然资源局访问量:-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和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和《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一)适用本通知的范围包括:我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非紧急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等;储备土地的土地平整等必要的前期开发项目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的砂石土是指:因工程项目施工不可避免产生的、在合理施工需要范围内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

  工程自用的砂石土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不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的砂石土。

  (二)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

  (三)涉及的工程项目必须有合法手续,取得用地批文或项目批准文件方可实施。

  (四)工程项目以尽量减少砂石土开挖为原则,在批准范围红线内实施,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严防为处置砂石土资源而人为设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案中采挖的砂石土量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不得边审批、边实施或未审批先实施,不得超越或随意变更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内容。

  (五)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净地”出让制度,纳入县储备土地、利用集体土地等建设项目未供地的,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原则上先实施土地平整并依法依规完成砂石土处置工作后供地。

  二、承办单位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批准部门对所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涉及的砂石土资源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需要项目自用、剩余砂石土处置管理工作均由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处置。

  (二)储备土地的土地平整等必要的前期开发项目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需要项目自用、剩余砂石土处置管理工作由县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处置。

  三、处置程序

  (一)编制处置方案。承办单位结合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

  (二)明确处置方法。除自用之外仍有剩余的砂石土,应通过公共资源平台,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应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网站、交易大厅等形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禁项目建设主体、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剩余的砂石土。

  (三)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之外的砂石土资源销售底价(起始价)的确定,须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经集体研究讨论确定,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经专业技术机构储量核算和价值评估后明确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剩余砂石土,由承办单位依法依规处置。

  (四)对经测算方量较少(原则上方量不足2万立方米且价值不足10万元)的剩余砂石土,由承办单位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有偿”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收益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经公开有偿处置后,其处置收益全部归县财政,处置收益应优先安排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

  (六)加强监督管理。承办单位确定处置方案后,应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林业、属地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超范围滥采乱挖等违法行为。

  四、部门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承办单位按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资源开展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处置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将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县自然资源局。

  (三)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收支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经费。

  (四)县公安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综合利用过程中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进行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园区范围外的工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处置工作。

  (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建类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处置工作。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处置工作。

  (八)县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处置工作。

  (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处置工作。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或超范围收购、销售砂石资源等违法交易行为;负责加强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资源施工期间的安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督促工程项目单位做好相关安全措施落实工作。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中相关生态破坏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三)佛冈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落实园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处置工作。

  (十四)县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储备土地的土地平整等必要的前期开发项目、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处置工作。

  (十五)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管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资源的排查摸底和日常巡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开挖、超范围开挖砂石土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佛冈分中心:负责按承办单位委托对剩余砂石土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相关处置条件与承办单位会商确定。

  前款规定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类别,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原则,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其他职能部门按自身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

  (一)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佛府函〔2023〕2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有效期间,国家、省和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的处置方式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办理。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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