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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3 12:33:30来源: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 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强制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强制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强制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

  本规则所称行政强制裁量权,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及方式等,综合考虑案件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必要性、适当性、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及综合裁量的原则,不得利用行政强制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强制裁量阶次划分为解除或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

  (一)实施前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 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情况紧急:

  (一)正在或可能损坏、销毁涉案物品或其他有关证据的; (二)携带相关物品、资料逃离调查现场的;

  (三)躲避、妨碍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

  (一)行为人有实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的;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第十条查封、扣押的场所、物品或资料限于涉案的场所、物品或资料,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物品或资料;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十一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况复杂: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四)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 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加处罚款金额及缴纳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并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申请加处罚款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强制措施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中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规则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及《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种类/执行方式

适用条件

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适用情形

程序

时限

实施主体

1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00000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2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03000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省、市、县

3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04000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省、市、县

4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流入市场的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10000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5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1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6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封存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封存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存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封存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7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的封存、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13000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封存、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封存、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封存、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封存、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8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14000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9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1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10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1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1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19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12

对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2000Y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13

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的扣留、封存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2100Y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扣留、封存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封存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留、封存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扣留、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14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2200Y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15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23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16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2600Y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17

对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对涉嫌物品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2700Y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18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2900Y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

19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的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3000Y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20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31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21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3200Y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22

对盐产品和制假设备、运盐工具的暂扣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33000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暂扣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暂扣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暂扣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暂扣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23

对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34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

24

对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3500Y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25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3600Y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

26

对价格违法行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440325037000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加处罚款(滞纳金)

逾期不缴纳罚款

(一)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加处罚款金额及缴纳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

省、市、县

27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3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省、市、县

28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41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29

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对有关的计量器具、设备、零配件及商品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44000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30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4500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31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封存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4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封存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封存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封存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封存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32

对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封存、暂扣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5000Y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封存、暂扣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封存、暂扣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封存、暂扣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封存、暂扣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封存、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市、县

33

对涉嫌垄断的相关证据进行查封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44032505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

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调查取证的;(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情况无法及时查清的;
(二)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资料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三)需要发函给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需要协调的;
(五)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或组织听证的;
(六)其他情况复杂的情形。

(一)实施前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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