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陈红虞(身份证号码:44012819******0016)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合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佛自然资规听告字〔2025〕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佛自然资规听告字〔2025〕5号
(自然人)姓名:陈红虞
身份证号码:44012819******0016
地址: 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
本单位于2025年4月23日对陈红虞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冈县石角镇雅乐豪苑B栋首层车库3卡、C栋首层车库5卡建设阁楼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目前所有并使用的佛冈县石角镇雅乐豪苑B栋首层车库3卡、C栋首层车库5卡建设的两处阁楼未经批准,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现对陈红虞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佛冈县石角镇雅乐豪苑B栋首层车库3卡、C栋首层车库5卡违规建设的两处阁楼,恢复原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执法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 0763-4272622
单位地址: 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