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城管强拆公字〔2025〕第3号
关于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145号商铺后的铁棚(建筑面积283.56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经佛冈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佛冈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佛自然资规罚字〔2023〕20号),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2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佛城管强执催告字〔2025〕第1号),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145号商铺后的违法建筑物铁棚(建筑面积283.56平方米),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
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25年4月1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佛城管强执决字〔2025〕第3号)。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当事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145号商铺后违法建设(铁棚,建筑面积283.56平方米)。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及佛冈县人民政府批复通知,联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并依法予以追缴。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