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佛冈县公共交通运营定额补贴考核实施方案(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成员单位将考核小组负责人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3月7日下午17:30前通过粤政易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孙嘉文。
佛冈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6日
佛冈县公共交通运营定额补贴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县公共交通运营定额补贴考核工作,加强对公交企业监督管理,保证公交服务质量,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有效落实,根据《佛冈县公共交通运营定额补贴实施方案(试行)》、《佛冈县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本考核方案适用于我县公共交通运营定额补贴的考核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成立公共交通运营定额补贴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分别依职责共同推进佛冈县公共交通的运营定额补贴考核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考核实施方案,牵头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协调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保障考核质量和进度;核查公交企业提交的材料,监督其合规性和真实性;协助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及实地检查,收集考核必要数据;汇总各单位提供的考核意见,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工作,组织群众参与并落实问卷收集;提供对满意度调查数据的分析支持,并将其纳入考核依据。
县财政局负责核定考核周期内各公交企业应拨付的财政补贴金额,依照《佛冈县公共交通运营定额补贴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落实资金,确保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及时拨付。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提供票价制定情况及公交公司落实收费相关规定情况,协助开展对公交公司考核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核查公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重大漏洞;协助补充交通安全事故相关数据,包括企业责任划分情况及处理结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公交企业运营期间的交通违章记录和重大责任事故情况;提供交通安全事故相关数据;协助核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是否发生重大治安或安全事件;提供治安事件处理数据,作为安全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公交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薪酬发放记录,确保劳动权益保障;审核公交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情况,确保其符合上岗要求。检查公交企业员工职业培训台账,核实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公交公司应按照考核方案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交考核所需资料和佐证材料;主动配合考核小组成员单位的实地检查、社会调查等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具体整改措施,落实提升服务质量的改进计划。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设施与服务、安全与稳定、营运管理、行政处罚、任务落实、加分项六类,评分总分为100分,加分项5分,评分标准参照佛冈县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附件一)执行。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在一个运营考核周期结束后,启动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如下:
(一)公交企业在运营考核周期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根据佛冈县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完成自我评定,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上交考核小组,佐证材料具体为:
(二)在考核周期结束后,考核小组组织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工作,主要为乘客对公交企业收费、线路服务、行车安全、司机态度、车厢环境、车容车貌等内容的评价,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调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三)考核小组收到公交企业材料后十五日内,根据自身职责,结合企业上交材料及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开展企业考核评分,包含审核企业上交材料真实性,以自身职责开展实地考核,考核结果通过佛冈县公交企业运营周期绩效考核表及考核报告形式呈现。
(四)考核小组将考核情况及意见汇总计算分值,依照 分值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意见,形成考核结果建议。
(五)考核小组办公室自考核评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经考核小组同意后,依有关规定作出变更;不予复核的,由考核小组办公室向公交企业出示书面说明。
第六条 考核结果建议确定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考核结果抄送考核各成员单位及通报考核公交企业。考核结果作为公交企业运营定额补贴的拨付依据。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核结果是依据《实施方案》规定,由本《考核方案》制定相关考核目标与考核内容并组织实施的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公交企业运营定额补贴的拨付依据。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得分65分及以上)及不合格(考核得分65分以下)两个等次。依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目标值、考核合格的依《实施方案》拨付;未完成目标值且考核不合格的扣除约定拨付金额10%拨付,扣除部分划归财政。
第九条公交企业应参照考核结果制定并落实具体整改措施。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条 考核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不偏袒不歧视,做到全面客观。对违反考核纪律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考核组取
消其考核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二)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被考核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作出处理;
(四)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方案从2025年03月0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02月28日,试行3年。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县政府对公共交通运营定额补贴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