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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佛冈县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2-26 11:32:48来源:佛冈县农业农村局访问量:-字体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县潖江、烟岭河流域渔业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清远市农业局关于实施清远市禁渔期制度的通知》(清农〔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禁止类型 
       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区:清远市管辖的珠江流域(包括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相连相通的江、河、湖、溪、涌、渠、库和水闸上下游网等自然水域均纳入禁渔区范围。 
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二、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凡违反者,由佛冈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有执法权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符合刑事追责的非法捕捞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举报电话

  佛冈县农业农村局:0763-4270601;

  石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办:0763-4286313;

  汤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办:0763-4631337;

  龙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18922553423;

  水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0763-4722316;

  高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0763-4511130;

  迳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0763-4782450;

  公安机关:110。

  佛冈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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