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拟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项目申报专项债的批复》(佛府函〔2025〕3号)文件精神,依法有偿收回佛冈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1宗面积为38870.6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详见附件1),具体收回工作由佛冈县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针对每一宗地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