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过胜武(身份证号码:3402**********0218)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佛自然资规催字〔2024〕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2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佛自然资规催字〔2024〕3号
(自然人)姓名: 过胜武
身份证号码: 3402*********0218
地址: 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
你(单位)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云泉谷15街37号违规建设四处一层钢混结构建筑物和两处钢混结构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自然资规罚字〔2024〕3号),并于2024年7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自行拆除位于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云泉谷15街37号违规建设四处一层钢混结构建筑物和两处钢混结构构筑物,恢复原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执法股 联系电话: 0763-4272622
单位地址: 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