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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制定《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0 16:57:24来源: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访问量:53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行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周边县(市、区)收费情况、成本测算等情况,我局定了《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方案的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提出反馈意见途径

  电子邮箱:fgxj106@163.com

  电话:4287202    

  邮寄地址:佛冈县人民中心东楼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203室;邮编:511600

  附件: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120



  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设施已达到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条件,现需制定相关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案。具体如下:

  一、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佛冈县生活污水基础设施整县推进PPP项目(包含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总投资估算约为51000万元。建设任务为:4个镇级污水处理厂(13000m³/d5条镇级管网(水头镇管网延长接入县污水厂)157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0.41万吨/日、各类配套管网316公里)。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于2021年进入运营阶段;157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点及配套管网已于2022年通过竣工验收。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要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二章第七条:“征收缴库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我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设施已达到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条件,现需要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开展征收工作。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县石角镇(县城)、汤塘镇已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已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居民0.85/立方米、非居民1.20/立方米),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群众接受程度较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收费执行情况良好;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未制定收费标准、未开征污水处理费。我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于2021年正式进入运营,各项监测指标正常,相关污水处理设施已符合收取污水处理费条件和标准。为确保上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顺利运营,现需要尽快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开展征收工作。

  四、制定收费标准和征收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定价目录序号第5项:“项目环境保护、定价内容污水处理费、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二章第七条:“征收缴库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

  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综上规定,我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需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并开展征收工作。

  五、征收范围

  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所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六、征收方式和规定

  污水处理费征收由县水利局依法委托当地镇人民政府与自来水供应单位签订代收协议,根据实际用水量以1:1比例按月计征,与自来水费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七、成本测算及制定收费标准情况

  (一)成本测算情况

  根据我局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开展成本测算并出具的《关于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等四个镇污水处理成本测算报告》,目前,上述四个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平均污水处理定价单位成本为1.20/立方米。

  (二)制定收费标准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的规定,以及结合《关于佛冈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等四个镇污水处理成本测算报告》,参考周边县(市、区)收费情况,制定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龙山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类别

单位

收费标准

居民

/立方米

0.85

非居民

/立方米

1.20

  本收费标准应当履行相关价格制定程序,经县委、县政府审议同意,相关职能部门发布收费通知后执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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