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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冈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3 09:43:34来源: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访问量:-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完善我县建筑垃圾、渣土车运输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安全、整洁、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吸纳具有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相关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由我局进行备案并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输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受理条件:

  1.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具备《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3.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4.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停放场地面积≥50㎡/辆)。

  二、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使用具有资质的车辆运输;

  2.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或消纳场所;

  3.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按规定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清运,确保信息化装置正常运行;

  4.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承运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货箱,运输时必须遮盖篷布,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对乱抛洒、乱倾倒垃圾的车辆,一经发现,立即查扣,并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通知发布之日起,如有参与意向的运输法人企业,可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申请材料到佛冈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10号窗口提出报名申请;

  (二)报名结束后,按照报名条件逐个进行审查;

  (三)审查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

  (四)本通知由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遇有规则不明或其他未尽事宜,请拨打电话:0763-4887123进行咨询。




  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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