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库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函〔2024〕605号)等相关规定,佛冈县水利局组织开展了佛冈县放牛洞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调整划定工作,并经佛冈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冈县放牛洞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调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对象
佛冈县放牛洞水库
二、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划定标准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
①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②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水库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二)划定方案
放牛洞水库位于城市规划区,经相关部门协商后,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原则如下:
(1)水库库区
管理范围: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保护范围: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2)水库工程区
管理范围: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外延30m,主坝下游坝脚线外延100米。
保护范围:工程区主体建筑物外延200m,水库的生产区、生活区的主体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占地范围。
三、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四、其他说明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佛冈县水利局
联系地址:佛冈县人民政府西楼二楼
邮箱:fgswjgg@126.com
联系电话:0763-4293084
佛冈县放牛洞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调整划定成果图册(报批稿).pdf
佛冈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