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李志英(身份证号码:4401*********304X)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佛自然资规罚字〔2023〕3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自然资规罚字〔2023〕38号
(自然人)姓名: 李志英
身份证号码: 4401*********304X
地址: 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5日对李志英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清泉城林泉谷5街10号建设木屋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目前所有并使用的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清泉城林泉谷5街10号的木屋未经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单位已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2024年3月28日、3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2024年3月28日公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清泉城林泉谷5街10号违规建设木屋建筑物,恢复原规划建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佛冈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