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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30 10:41:01来源:佛冈县水利局访问量:-字体

佛冈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提出的取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经研究,批准本项目的取水申请,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佛冈县高岗镇墩下村(位置东经113°35′37.52″、北纬24°3′17.75″)取水,年取水量为5.12万m³,日最大取水量140.45m³,用于佛冈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生产用水。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超出定额、计划用水按累进加价收费。

  二、按照我局审定的佛冈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的要求,落实好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各项措施。按规定做好用水统计和计划用水工作,建立取用水和退水档案管理。 

  三、按规定在取水点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预留数据远程传输端口,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四、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你公司在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在30日内向我局报送取水设施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签发)之日起为五年。




  佛冈县水利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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