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过胜武(身份证号码:3402**********0218)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佛自然资规听告字〔2024〕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5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佛自然资规听告字〔2024〕3号
(自然人)姓名: 过胜武
身份证号码: 3402**********0218
地址: 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
本单位于2024年1月25日对过胜武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清泉城云泉谷15街37号违规建设四处一层钢混结构建筑物和两处钢混结构构筑物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目前所有并使用的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清泉城云泉谷15街37号违规建设的四处一层钢混结构建筑物和两处钢混结构构筑物未经批准,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现对过胜武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清泉城云泉谷15街37号违规建设四处一层钢混结构建筑物和两处钢混结构构筑物,恢复原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执法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 0763-4272622
单位地址: 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