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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发布时间:2022-11-14 16:52:42来源:本网访问量:-字体

  用人单位:尚宇木业(清远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56P9YP32  

  法定代表人:吕殿波    

  地  址:佛冈县汤塘镇石门村委掌山潦冚石门村委自建楼1-2楼     

  你单位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下达指令如下: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资。

  你单位应当在2022年11月21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胡监察员 陈监察员        联系电话:0763-4271015   

  附:相关法律解释


  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4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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