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做好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建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拟定了《佛冈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佛冈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0年5月14日—2020年6月13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
佛冈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系人:陈炳文;联系电话:4287501。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网上征集(地址:http://www.fogang.gov.cn/hdjlpt/yjzj/answer/4325)、电子邮件(fgdzzwb@163.com)或邮寄(佛冈县人民中心主楼112室,邮编511600)形式反馈至佛冈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冈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
佛冈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加大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和利用力度,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避免重复建设、超标采购,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9〕2号)、《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立项审批细则(试行)》(粤政数〔201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3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19〕4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佛冈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实施意见》(佛委办发电〔2015〕26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运维、统一监督、统一评价,原则上县直各单位不再单独、分散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国家、省、市统筹安排资金,县级单位自主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由国家、省、市统筹建设,分散部署到县级单位运维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也应向县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项目信息备案。
第三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政务信息化项目。
(一)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专网、政务云等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信息系统提供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各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四)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等各种辅助服务。
(五)第三方服务是指咨询、监理、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和外包服务。
(六)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使用县财政性资金,项目基本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县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基础网络、机房、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政务信息化子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县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遵循集中统一、集约发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县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并负责开发和部署通用应用系统,在全县统一推广应用。各部门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基础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再批准部门单独建设电子政务基础平台(包括机房、跨部门网络、纵向网络、安全设施、主机服务器、基础软件、通用应用软件组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逐步将全县的电子政务系统统一整合到县政务云平台上,实行统一运维。系统迁移、硬件部署、网络对接、日常硬件及网络运维等相关事宜由县电子政务办公室代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做好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建设工作,成立佛冈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前期立项、审核,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投入应用后的绩效测评等工作。审核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保密局等相关单位业务人员组成。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审核小组日常工作。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投资金额比较大的项目,还应成立政务信息化项目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论证、评审。
第八条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综合规划和项目信息备案;负责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协调解决重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资源整合和共享问题;
(三)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技术分析、提供技术支撑、项目实施和验收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县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落实重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工作;为全县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的信息化技术支撑以及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等基础网络平台服务;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审核和预算安排、招标采购监管、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七)县保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涉密审查;
县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类服务项目(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磋商谈判、签订合同、监督执行、组织验收等,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目标及量化指标明确,符合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按照广东省及清远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将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接口开发作为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建设的内容之一;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下属单位申报项目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使用县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按照《项目立项方案编制指南》及有关预算编制标准要求,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经本单位班子或党组会议审核后,填写《佛冈县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核表》,以一级预算单位名义报送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十一条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受理材料后,组织审核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方案的合规性、必要性、现状与需求、方案设计、一体化要求、项目管理、网络安全、资源整合共享、信息保密等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投资金额比较大的项目,通过初审后须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专家审查政务信息化项目时,应对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建设目标及功能需求、软硬件安装部署、实施计划、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利用、技术标准与规范、效益评估、资金概算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小组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五章 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和立项
第十四条 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及审核小组审核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设申请,并将审核小组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县政府审批。未经过审核小组审核或未通过审核、专家评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政府不予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安排进行审批。未经过审核小组审核或未通过审核、专家评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财政局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财政局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以我县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综合考虑其重要性、涉密程度和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采取相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做到信息安全体系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对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划部署、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建设要求及相关保密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以确保网络和信息的安全。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等工作负总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基本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落实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政务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达到限额标准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外包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招标。失信企业不能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政府采购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内容、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工程进度要求、验收标准和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盖章确认的合同书复印件提交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项目投资的应履行调整或增加投资的审批手续,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超出部分应报县政府同意后履行增加投资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工期超过三个月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须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月底前填写《佛冈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反馈表》(附件3)提交审核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属县党政机关下属单位的,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下属单位不按本办法对项目进行申报和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县政府批准,统一打包立项,使用县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基础网络、机房、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政务信息化子项目,其电子政务建设部分的基本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执行。低于30万元的,电子政务建设部分可与基建项目一并招标建设,但其设计和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我县电子政务办公和业务发展需要,并提交审核小组备案。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审核小组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佛冈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佛冈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提交审核小组,项目基本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同时提交《佛冈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总结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并落实运行维护费用和技术人员。对投资大、应用范围广、成效明显的重点政务信息化项目,其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项目管理维护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审核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建成开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信息资源共享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审批后续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对没有达到项目预期目标,运行效率低下、应用效果差、信息资源没有按要求共享的,审核小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审核小组应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审核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项目运作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后续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有效期至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