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将《佛冈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方案》向社会及全县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就征求意见说明如下:
一、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佛冈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方案》编制后,按照相关程序,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佛冈县政务网发出《关于征求<佛冈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7日。截至6月7日,未接收该公告的反馈意见。
二、全县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佛冈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方案》编制后,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经粤政易征求10个单位的意见。经收集,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修改意见,7个单位无修改意见(详见附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
2022年7月18日
附表. 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序号 | 单位 | 意见反馈摘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县财政局 | 建议将第五章第十九条“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县、各镇、村共同承担。每年所需具体费用由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组织各镇进行资金匡算并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涉农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等资金库中统筹解决,县级统筹资金未能完全覆盖的管护需求由各镇自行筹措资金解决。”修改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县、各镇、村共同承担。每年所需具体费用由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组织各镇进行资金匡算并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涉农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等资金库中统筹解决,县级统筹资金未能完全覆盖的管护需求由各镇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 不采纳。因在年度涉农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等资金库中统筹解决运维管理经费属县财政局职能。 |
2 |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建议把《佛冈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方案》中我局规范简称修改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根据我局“三定方案”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佛冈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方案》中第十七条“按照实际相关部门要求不定期对各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属于我局法定职责,建议删除。 | 部分采纳。1.采纳。2.不采纳。根据前款第六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垃圾收集管理,避免垃圾和渗滤液直接进入环境。 |
3 | 水利局 | 1.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和设备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与评价”建议删除,删除理由:根据目前的工作,我局目前仅负责县城、镇级生活污水处理部分工作,不宜扩大工作范围。 2.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逐步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合力分担机制”建议修改为“乡镇会同县财政局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合力分担机制”,修改理由:由于省、市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无污水运行维护经费,该费用可能涉及多途经、多职能部门申请筹集,应由乡镇(运营管理主体)及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 1、不采纳,因为根据《清远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该项内容由清远市水利局负责,同时根据清远市政府对《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责任单位的请示》的批示,明确该项工作责任部门是清远市水利局。 2、采纳 |
4 | 县农业农村局 | 无修改意见 | 采纳。 |
5 | 迳头镇人民政府 | 无复函视为无意见 | 采纳。 |
6 | 水头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采纳。 |
7 | 石角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采纳。 |
8 | 高岗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采纳。 |
9 | 汤塘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采纳。 |
10 | 龙山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