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佛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0年1月7日分别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等19个县直有关单位及6个镇政府意见,截至2020年1月14日,共收到19个县直有关单位和6个镇的意见复函。2020年3月23日至4月23日,我局在佛冈县政务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没有收到修改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佛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佛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建议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是否采纳理由 |
1 | 龙山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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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岗镇 |
3 | 水头镇 |
4 | 石角镇 |
5 | 迳头镇 | 在第三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基准日的确定”中“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但不得晚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日。”建议修改为“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但不得晚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日后三个月。” 在第四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中,第一款第二点“婚姻取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合法结婚的妇女、入赘男及其子女,且农业户口在基准日前登记在本村的农村居民。”建议修改为“婚姻取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合法结婚的妇女及其子女,且农业户口在基准日前登记在本村的农村居民。”;第一款第十点“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建议删除;第一款第十二点“因政策性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建议删除。 | 不采纳 | 1、第三点不采纳的原因:为维护稳定,防止个别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利用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登记基准日确定的过渡时间进行户籍回迁等。 2、第四点中第一款第二点和第一款第十点不采纳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分别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 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飞在农村土地承包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 必须依法办事, 坚持男女平等。 3、第一款第十二点不采纳的原因:此款参照各地常规做法制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认成员身份。 |
6 | 汤塘镇 | (一)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但不得晚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日。建议修改为: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但不得晚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后的2个月内。(二)成员资格确认后,因特殊原因、情况变化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成员资格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议决定,调整或变更资料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建议修改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民主决策决定基准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成员数量固化。 | (一)不采纳(二)部分采纳
| 1、第三点不采纳的原因:为维护稳定,防止个别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利用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登记基准日确定的过渡时间进行户籍回迁等。 2、根据省、市产权改革方案修改为“成员资格确认后,提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新增的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部拥有的集体资产收益的办法,按民主决策程序获得集体成员身份和集体资产份额。” |
7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议删除《指导意见》第四章节“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中第(三)大点“(三)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人员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第5小点:“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目前我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正式招录员工时并无强制要求迁移户籍,未有能力在县城购买房产的人员户籍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如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部分人员户籍和住房无法安排。 | 采纳 | 采纳原因: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正式招录员工时要求迁移户籍。 |
8 | 县司法局 | 书面没复函,电话告知文件尽量要走规范性文件程序。 | 采纳 | 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办理发文 |
9 | 县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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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委组织部 |
11 | 县发改局 |
12 | 县妇联 |
13 | 县教育局 |
14 | 县民政局 |
15 | 县审计局 |
16 | 县市场监管局 |
17 | 县水利局 |
18 | 县税务局 |
19 | 县文广局 |
20 | 中国人民银行佛冈支行 |
21 | 县住建局 |
22 | 县信访局 |
23 | 县卫生健康局 |
24 | 县财政局 |
25 | 县公安局 |
26 | 社会各界 |
参照其他县市文件增加条款 | 在第六点增加“(五) 本指导意见不具有强制性,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适用本指导意见并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亦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各村集体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和条件。”(六)本指导意见由佛冈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七)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