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民意征集

关于征求《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0 00:00:00来源:佛冈县司法局访问量:-字体

《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奖”实施办法(试行)》于2013822日通过并施行,至今已四年多,有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案件受理数和调解成功率均有较大提升,为我县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案件分类不够细致、申请审批繁琐、补贴奖励标准偏低等。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镇、村(居)、企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积极性,推动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内容,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8510日—201869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

佛冈县司法局;联系人:朱小青;联系电话:4281194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sfjjcg413b@163.com)或邮寄(佛冈县社会综合服务中心413B,邮编511600)或传真(传真电话:4282252)形式反馈至佛冈县司法局。

佛冈县司法局

2018510

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县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作用,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行财〔2007179号)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粤财行〔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是指对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发放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办理人民调解案件的工作成本补贴,以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鼓励人民调解员开展实质有效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情况一案一奖,调解成功一件奖励一件。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按一件计算。

第四条 “以案定补”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县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补贴的资金直接发放给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实行聘任制,由镇、村(居)、企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聘任,并分别报所在辖区镇司法所及县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镇、村(居)、企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印章、制度和台帐。

第七条 “以案定补”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县司法局负责审核发放。

第八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个案包括:

1、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邻里关系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2、因债务、财产、欠薪、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3、因房屋宅基地、土地权属、山林权属、资源开发、拆迁补偿、水利纷争、山坟争议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4、因劳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纠纷调解成功的;

5、因当事人准备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纵火等行为,通过及时调解疏导、促其放弃恶念、避免案件发生的;

6、因濒临激化的群体性纠纷,竭力疏导,有效制止械斗并调解成功的;

7、因当事人有聚众斗殴或行凶报复念头,能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及时疏导防止自杀发生的;

8、因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通过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及时疏导防止自杀发生的;

9、其他防止“民转刑”调解成功的。

第九条  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划分案件类别;参考调解是否成功、调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员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1、一类(特别重大)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20万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2、二类(疑难复杂)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及争议标的在5万以上、20万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3、三类(普通)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涉及争议标的在1万以上、5万以下;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4、四类(简易)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案件标的在1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简易案件;

4)经调解2次以下可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仅需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其他三类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第十条 “以案定补”补贴标准:

1、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2、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每件补贴600元;

3、三类(普通)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4、四类(简易)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第十一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本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及时上报所在辖区司法所。并按以下要求,分类报送材料交由辖区司法所归档:

1、及时上报当月调处民间纠纷情况,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2、特别重大类案件民间纠纷、疑难复杂类案件民间纠纷、普通类案件民间纠纷,应当在调解成功后十天内将符合规定的材料整理成卷宗并送辖区司法所归档;

第十二条 各类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应当具备的材料: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仅需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其他三类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1、四类(简易)案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据实填报的“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应当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村(居)或党政公共服务站、所在企业审核意见。

2、三类(普通)案件,原则上应当有当事人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并一案一卷立卷归档。

3、一类(特别重大)案件、二类(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有当事人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并一案一卷立卷归档。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5789项单方制止、疏导行为以及第6项行为,单独报送,并应当附有所在村(居)或党政公共服务站以及镇政府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案定补”补贴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以案定补”补贴的审核发放:

1、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填报“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申请审批表”,报辖区司法所;

2、基层司法所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镇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司法局审核。

3、县司法局将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以案定补”资金拨付到县司法局,再由县司法局通过基层司法所发放到“以案定补”对象。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县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股审查,报县司法局审核。

第十五条 基层司法所应当在收到“以案定补”补贴后七天内通知有关人民调解员领取。

第十六条  “以案定补”所需经费列入县司法局部门预算(专项经费),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案定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发现有制作假调解案件、没有调解成功冒充成功骗取“以案定补”资金等行为的,收回被骗取的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镇、村(居)、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相关附件

返回首页
粤省事
粤省事
政务微信
微信客户端
旅游美食
佛冈旅游美食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