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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MB2D28017D/2025-00125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6-19
名称: 送达公示(郑榕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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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示(郑榕海)

发布日期:2025-06-19  浏览次数:-

  因与郑榕海(身份证号码:44182119******1211)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合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佛自然资规听告字〔2025〕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佛自然资规听告字〔2025〕8号

  (自然人)姓名:郑榕海

  身份证号码:44182119******1211

  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

  本单位于2025年4月23日对郑榕海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冈县石角镇雅乐豪苑C栋首层车库3卡建设阁楼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目前所有并使用的佛冈县石角镇雅乐豪苑C栋首层车库3卡建设的一处阁楼未经批准,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现对郑榕海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佛冈县石角镇雅乐豪苑C栋首层车库3卡违规建设的一处阁楼,恢复原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执法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763-4272622

  单位地址: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