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李志英(身份证号码:4401*********304X)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佛自然资规听告字〔2023〕3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8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佛自然资规听告字〔2023〕38号
(自然人)姓名: 李志英
身份证号码: 4401*********304X
地址: 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5日对李志英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清泉城林泉谷5街10号建设木屋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目前所有并使用的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清泉城林泉谷5街10号的木屋未经批准,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现对李志英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清泉城林泉谷5街10号违规建设木屋建筑物,恢复原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执法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 0763-4272622
单位地址: 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51号自然资源局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