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 【要旨】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9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佛冈******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两名员工吴*强、吴*华未佩带安全绳进行厂房顶棚维修作业。经查吴*强持有焊工证,但无高处作业证。发包单位未进行作业人员资质查验,未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的问题。2025年3月20日,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对佛冈******包装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理由及结果】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佛冈******包装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六点第一款第(二)(四)项“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项工程项目直接负责人莫**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件评析】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工程发包与承包是常见的经营模式。然而,部分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企业自身利益,也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主要表现在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以包代管”现象严重等方面。
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企业、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强化意识、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切实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