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案释法”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随着2025年春节档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的上线,其中的“哪吒”形象深受大众喜爱,其衍生品也层出不穷,但是在售卖《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中“哪吒”形象衍生品时,要避免卷入侵权纠纷。
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学之际开展校园周边检查,发现佛冈县某商行售卖《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中“哪吒”形象的吊牌挂件、按头变脸玩具,经询问,经营者刘某表示这些玩具是批发而来,不能提供相关授权证书。佛冈县某商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处罚结果
佛冈县某商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调查询问,佛冈县某商行批发的侵权衍生品尚未卖出,没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经营额,且佛冈县某商行不存在不予处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佛冈县某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权复制品15件。
四、典型意义与提醒
我局将加大力度查处文化市场的侵权行为,深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中“哪吒”形象的著作权,归属于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中的“哪吒”形象,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各企业在批发“哪吒”形象的相关衍生品时,应协商供货方提供著作权许可相关资料,以防陷入侵权违法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