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205室,邮编:511600
联系电话:0763-4275024
| 索引号: | 11441800MB2D064406/2025-00161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2 |
| 名称: | 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涉及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清远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02 | |
| 主题词: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涉及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清远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清环佛冈﹝2025﹞23号 | 2025年11月24日 |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韶分公司 |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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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 联系方式:0763-427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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