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205室,邮编:5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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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763-4278030
索引号: | 11441800MB2D064406/2022-0007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
名称: | 关于清远市农源食品有限公司农品加工建设项目等两个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的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5-07 | |
主题词: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清环佛冈审〔2022〕8号 | 2022年4月18日 | 清远市农源食品有限公司 |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石潭村委会山窿田3号 | |
2 | 清环佛冈审〔2022〕9号 | 2022年4月24日 | 广东七彩电动车有限公司 |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陶瓷城广东博华陶瓷有限公司厂房之三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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