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上述受案范围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三、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办理机构:佛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佛冈县社会综合服务中心409室,联系电话:0763-4282416,邮编:511600。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六、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提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3.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复函等);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的请求的书面材料);
5.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八、受理审查: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九、办理程序:
1.普通程序:案件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可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经案件审理(书面审查或开庭审理),县人民政府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2.简易程序: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可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经案件审理(可以书面审理),县人民政府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十、复议决定: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责令重新作出、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确认无效、维持。
十一、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二、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