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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007308585B/2022-00034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冈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7-15
名称: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一周年,这些修改亮点你知多少?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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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一周年,这些修改亮点你知多少?

发布日期:2022-07-21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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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法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增加五种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增加了5种行政处罚种类: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三、新法赋予“乡、镇”一定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佛冈县人民政府依据省、市有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公告规定于2021年3月26日制定并公布《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下放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自2021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

  四、规范“不予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特殊违法行为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无效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七、确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程序及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八、疫情期间从重、快速处理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九、增加当场处罚(简易程序)罚款数额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处罚。”

  十、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别注意,“九十日”指自然日。

  十一、重新规定申请听证程序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特别注意,“五日”指“五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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