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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3547598232/2026-00030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3-16
名称: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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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17  浏览次数:-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5〕24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    


  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申请资金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清远市管理和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奖励、扶持条款规定条件。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引导、注重质量、聚焦产业、激励创新”的原则。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共同推进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二章  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五条鼓励创新创造成果参加知识产权奖项评选,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获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三)对参加广东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举办知识产权赛事获评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4万元和2万元奖励。

  (四)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第六条支持高价值专利创造。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占比,对形成产业化的新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奖励。

  第七条促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特色产业。

  (一)对培育成功的地理标志,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个地理标志只享受一次奖励。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每家一次性资助3000元。

  (三)对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公用品牌推广的项目择优给予不高于50万元扶持。

  第八条加快推进版权产业发展。

  (一)对我市单位或个人取得广东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元,同一单位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0件,同一个人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

  (二)对获评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称号的单位或个人,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九条推进高质量专利供给,持续推动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一)推广专利开放许可工作,针对清远现处于起步阶段,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给予每件专利1000元资助,同一权利人年度资助不超过2万元;达成许可的,按每件每次许可500元资助,同一权利人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吸纳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照其专利技术实际交易额的10%予以资助,每个单位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对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备案并经认定的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融合,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一)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且属于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扶持,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件知识产权同一险种不重复资助。

  (二)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品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款付息的企业,按实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强化专利信息运用,在产业布局、企业经营、重大研发创新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专利导航,推动相关成果有效运用。

  (一)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导航成果实际运用并在国家专利导航平台完成备案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资助。

  (二)支持开展企业上市知识产权合规分析利用,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十三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入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省市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每起案件给予2万元维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国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每起案件给予10万元维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法院判决胜诉或法院受理后达成调解(调解书中须确认侵权事实并通过法院司法确认)的,认定为维权胜诉。

  (二)对企事业单位开展地理标志公用品牌维权和保护的项目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第十支持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分析利用,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补助1500元。同一调解组织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数据产权登记,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对在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平台登记并获得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

  第十八条培育知识产权强企,鼓励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合规和运营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加强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推动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

  (一)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资助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再次通过认证的,给予资助3万元;

  (三)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资助5万元。

  第六章  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二十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鼓励产业园区、专业市场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建设或运行维护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为清远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培育布局、合规管理、保护指引等公益服务,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予以资助,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一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能力提升,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品牌化建设。

  (一)被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备案)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启动筹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鼓励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加快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推进重点产业强链增效。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产业(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对开展专利运营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其撮合企业承接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年度最高5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政策中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地理标志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为实施主体。

  二十政策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产品认定等,均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权属的登记、备案、认定和转移。数据知识产权适用本实施办法中知识产权交易、增信融资等相关政策条款。

  本办法所称的“最高”“不超过”,包括本数。同一项目在其他专项已经获得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二十本办法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原《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9号)不再执行。修订前已按照原《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申请政策资助的,可继续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