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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3547598232/2025-00012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1-24
名称: 以案释法--XX蛋糕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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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XX蛋糕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发布日期:2025-01-24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24年X月X日,我局收到群众举报材料,称其发现XX蛋糕店在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23年X月X日,存在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于2023年X月X日届满,但其仍在外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法律评析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三款“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