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3547598232/2024-00014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1-30
名称: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共有产权电梯使用单位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共有产权电梯使用单位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1-30  浏览次数:-

  目前,我县有不少加装电梯、单元楼电梯、乡镇电梯等共有产权电梯以个人、业委会等作为使用单位,由业主自行管理,这些电梯安全风险突出,安全管理缺位,导致电梯长期带“病”运行,极易引发事故。根据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总局74号令”)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以上述单位名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检验、使用登记、改造等手续。

  此前以共有人名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或使用登记手续的电梯,电梯共有人须在2024年5月5日前按总局74号令要求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电梯,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