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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3547598232/2021-00020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1-26
名称: 某商行涉嫌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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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行涉嫌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案

发布日期:2021-01-26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20年某月某日,佛冈县某商行经营的淘宝店广告页面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行为。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该商行已构成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对该商行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