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已向我局申请了停止生产经营,在未提交《复产申请》和复产前自查报告并且谎称准备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还发现该单位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排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工人实施生产和没有做好生产原料控制、关键环节控制和检验控制。
法律评析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排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工人实施生产和未做好生产原料控制、关键环节控制和检验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六)、(十三)项作出处理。同时当事人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的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行为,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六)、(十三)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