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文明祭祀、预防森林火灾、保平安清明,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佛冈县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安全通告如下:
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黄蜂、炼山、烧杂、烧果园草、携带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镇政府、机关、企业、学校、村(居)委、村小组要层层动员,教育干部、职工、学生、群众移风易俗,清明扫墓文明祭祀。
三、各镇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一旦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森林火情,请拨打12119电话报警。
特此通告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