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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佛冈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MB2D38020G/2021-0017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佛冈县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1-08-05
名称: 严守林地资源保护红线,严肃查处非法堆土破坏林地行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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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林地资源保护红线,严肃查处非法堆土破坏林地行为

发布日期:2021-08-06  浏览次数:-

  近日,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英佛路存在一非法堆土破坏林地行为,该行为在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堆土,致使林地原有植被被毁坏,工作人员已责令停止该违法行为,并立案处置。8月4日下午,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再次巡查该地块的时候发现现场仍有钩机和装载泥土车在作业,立即责令停止该违法行为,暂保存钩机一辆、装载泥土车两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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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佛冈大道(国道106线县城段)的更新改造,县城内的非法堆土行为逐渐向英佛路两边转移。英佛路作为县城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域,关乎佛冈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守林地资源保护红线,对维护佛冈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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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林业局将持续跟进该地块的复绿工作,安排专班加强巡查,并加大对非法堆土等破坏林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顶格处置,绝不姑息,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严守林地资源保护红线,为维护佛冈的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普法小贴士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