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龙山镇人民政府执法办接到村民举报,陈某某在白沙塘村委琶江河段附近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龙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马上赶往现场,迅速控制了当事人的运输车辆,根据现场调查追踪建筑垃圾来源,了解到建筑垃圾来源于某企业,现已对某企业进行警告处理,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陈某某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下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倾倒垃圾数量约为5立方米,构成了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该案中,陈某某在未经许可及未取得相关倾倒建筑垃圾的资质下进行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佛冈县龙山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
2.对其处以罚款。
目前,陈某某已清理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缴纳了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