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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佛冈县高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00730893X7/2022-00177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冈县高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23
名称: 佛冈县高岗镇专职消防队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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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高岗镇专职消防队章程

发布日期:2022-12-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佛冈县高岗镇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新联小学旧校园内。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筹(镇财政保障、上级扶持)。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佛冈县高岗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冈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冈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队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了加强高岗镇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共安全 。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高岗镇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协助开展本地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党支部。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依法履行职权。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采取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党支部。坚持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功能,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核心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队务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3.工作人员管理;4.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5.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8.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决定。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和专职消防队伍要求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重大决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凡属重要事项,需经党组织研究决定后提交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队长(副队长)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或聘任)。

  (二)队长(副队长)的职权:队长负责消防队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1.负责(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2.负责(分管)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3.负责(分管)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消防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负责任人,主持消防队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二)消防队的内设机构由消防队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意见并报举办单位同意。

  (三)消防队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举办单位请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队长(或副队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对象享有公平接受专职消防队提供的各项服务,对消防救援工作享有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消防救援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协助消防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和开放日活动等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消防救援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拟订全镇消防救援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相关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救援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和资助,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队长(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三)按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2 年12 月 9日经行政会议(队务会议)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举办单位(佛冈县高岗镇人民政府)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 月1日起生效。